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6月19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了新一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一流的教师才有一流的教育,有一流的教育才有一流的人才。职称是教师专业能力水平的主要标志,是深化教师评价改革的重要抓手。随着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存在着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岗位聘用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关于“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激励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学校自主用人权。
二是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教师职业成长规律,以思想政治和师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倾向,引导教师把时间和精力用于深耕课堂、立德树人。
三是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突出中小学、教研员、幼儿园不同岗位特点,强化学校推荐权重,明确思想政治和师德、业绩、贡献的考察办法,体现分类评价。
四是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突出思想政治和师德素养、育人成效、教科研成果转化等评价。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一)改革措施方面
一是明确评审权限。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是明确评价导向。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代表性成果制度,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不得将论文、人才工程、人才项目、表彰奖励、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审的唯一限制性条件。
三是突出分类评价。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重点评价教师运用全环境育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心理健康教师可单列指标、单设学科组评审。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重点评价教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教研员评价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实效,重点评价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践运用效果和促进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
四是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实绩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注重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
五是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六是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
七是实现评聘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二)评价标准方面
一是强调思想政治素质评价。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首要评价条件。
二是明确课时量具体要求。对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学科周课时提出具体要求。对学校正副职、管理人员课时量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专职教研员听评课、公开课的要求。
三是增加教学质量评价权重。引导广大教师认真上好每一节课,重点评价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教师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要求专职教研员能够全面地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研工作分析报告。
四是推行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评价。将原来的正高级教师中文核心期刊、著作单一限制性评价,改为教案、课题、教学成果奖、论文、论著等6项教育教学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体现多元评价。
五是强化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评聘办法方面
一是明确提出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以此促进教师流动,缓解学科间师资余缺配置矛盾。
二是明确要求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审推荐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后生效。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基本程序、核准公布等要求。要求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专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
四是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应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教育教学业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教师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调整或低聘岗位直至解除聘用。
附: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